充電應急升降照明燈是適用多種場合下的大面積充電升降照明燈而設計生產(chǎn)的移動照明產(chǎn)品,具有性能穩(wěn)定、使用方便、操作簡單、亮度高等特點。
安全使用須知:
1、充電應急升降照明燈必須備有兩個電源,即正常電源和緊急備用電源。緊急備用電源一般由自備發(fā)電和蓄電池供給,如采用蓄電池時,其連續(xù)供電時間不能小于200min。
2、照明燈和安全疏散指示標志的照度不應低于0.5lx,使之充分地照亮走道、樓梯及其他疏散路線。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備發(fā)電機房,以及火災時仍需堅持工作的部位,亦須保證正常照明的照度。
3、安全疏散指示標志宜設在太平門的頂部或疏散走道及其轉(zhuǎn)角處距地面1M以下的墻面上,走道上的指示標志間距不宜大于20M。照明燈應設玻璃和其他不燃燒材料制作的保護罩。
4、疏散樓梯間應用明顯標志標明所在部位和層數(shù),使樓內(nèi)人員及時了解自身所處的位置,以利于安全疏散。
5、燈的安裝距離不應大于20米。
6、充電應急升降照明燈均以放電狀態(tài)出廠,使用前必須進行20小時的充電,才可進行放電。
7、安全出口和疏散門的正上方應采用“安全出口”作為指示標識。
8、在工程設計中,為了方便平時維護與管理,消防應急照明按層以饋電回路供電。
9、在火災狀態(tài)下,靠近地面的煙少、氧氣多,人疏散的本能反應是彎腰或匍匐前進,因而局部高照度照明比高位安裝帶來的均勻照度更為有效。所以應提倡低位安裝,即在靠近地面或在地面高度上提供疏散應急照明。